《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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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牌伤人 设置者要担责任
3月26日,《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待上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条例》明确户外广告牌设置须经安全检测、户外广告牌伤人设置人担责等 ,并最终取消了曾引起争议的“开征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
户外广告牌伤人 设置人担责
“疾风骤雨中,忽然从天上落下大片广告铁皮,并被锋利的铁皮扎伤。”王冠谈起这件事时还心有余悸。
针对近年来频发的户外广告设施倒塌伤人,受伤者找不到责任人赔偿的事件,《条例》专门规定:户外广告设置期间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检测单位有责任的,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针对行政执法难的问题,《条例》授权市城管部门行使对违反条例相应规定的户外广告实施强制拆除措施。《条例》明确,强制拆除费用由被拆除人承担。
《条例》还规定:今后有9种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比如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危房等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户外广告每年一次安检
据了解,威胁户外广告牌安全的因素主要是大风、雷电和其自身的陈旧老化,其中又以大风最为频繁、危害最大。如果遇到大风大雨天气,户外广告牌安装得不牢靠,被风吹倒砸下来的后果不堪设想。
为此,《条例》规定,户外广告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多发期,设置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测。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满1年后的第1个月内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向市城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进行整修或拆除。
如果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和报送安全检测报告的,责令其限期进行安全检测,报送检测报告,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进行安全检测和不报送检测报告的,撤销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并责令其限期拆除。
设条幅充气物广告 7天内答复
《条例》还完善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审批程序,明确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取得有两种情形:参加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招标拍卖;申请人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情形,《条例》详细规定申请人需提供什么材料,针对不同类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还明确了不同的审批时限。如市城管部门自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设置的书面决定,而对设置条幅、充气物等户外广告的申请,市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另外,《条例》还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决定应当载明有效期。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后,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延续。
如果设置期满后未按时拆除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广告版面面积每平方米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空间资源使用费 暂时不征收
据了解,目前在“空间”的归属上,国家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国内不少省市都在立法中提到对户外广告开征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
现在南宁广告界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在政府公共资源上设置的户外广告所产生的收益,基本上由广告商交给有关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缴纳给政府;对在私人、单位物业上发布的户外广告,广告公司都是将场租费直接交付给业主。
在《条例》修订的过程中,“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缴纳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曾引起多方争议,市人大法工委就此争议的焦 点召开专家论证会和立法听证会。有代表支持收费,也有代表提出尽管征收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国内如山东等省份早有先例,但由于实施时间不长,实际效果尚需时间检验。
听证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意见,认为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收取立法依据不足,为了与国家出台的促进广告业发展,消减不必要的收费项目的政策精神相一致,最终取消了曾引起争议的“开征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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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是指在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户外场所、空间,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形、充气物、条幅等载体设置的广告。